1、公司成为被执行人,意味着公司在法律程序中被判定为需要履行某项义务或承担某种责任,但未能如期履行。这将对公司的运营、声誉以及未来发展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2、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后,首要面临的是财务压力。法院可能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公司的财产,甚至直接划拨公司的银行存款。这些措施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现金流和运营资金,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正常支付员工工资、供应商款项等,进而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
3、此外,被执行人公司还可能面临罚款、滞纳金等额外的经济负担,这些费用将进一步加重公司的财务负担。
4、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其声誉也会受到严重影响。这可能会导致客户对公司的信任度降低,合作伙伴对公司的合作意愿减弱,甚至可能引发消费者对公司产品的抵制。声誉的损害不仅会影响公司的现有业务,还可能对公司的长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5、成为被执行人后,公司的日常运营也可能受到干扰。法院可能会限制公司的经营活动,如限制公司的招投标资格、限制公司的高消费等。这些限制措施可能导致公司失去商机,影响公司的业务拓展和市场份额。
6、此外,公司成为被执行人还可能引发内部员工的担忧和流失,进而影响公司的稳定性和运营效率。
7、公司成为被执行人还可能面临更多的法律风险。如果公司未能及时履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强制执行措施,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同时,公司还可能面临其他法律纠纷和诉讼,进一步增加公司的法律风险。
8、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将对其财务、声誉、运营以及法律风险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避免成为被执行人。同时,公司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应对法律风险的能力。
9、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必要生活费用。
10、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1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法律分析:被执行人为公司或者其他法人组织的,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公司或者其他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要想消除被执行人名单,就需要对法院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完毕后法院会删除名单。
2、法律依据:《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一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的后果有哪些
1、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的后果如下:
(5)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以及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将受到严格的限制。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十条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二、哪些行为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公司被强制执行的,对法人的影响有:代表公司协助调查、接受谈话及公司财产申报;被处以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处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公司被执行,法定代表人有以下影响:1、需要协助调查、接受谈话及公司财产申报等;2、面临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限制出境、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限制消费、出境受限、征信记录等。
1、限制消费: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将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能进行高额度、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出境受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出境受限等处罚。
3、征信记录:执行法院会将有关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该企业失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