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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状态已结案,执行状态已结案被执行人可以上诉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执行款没有执行到位查询系统可否显示结案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案件状态”一栏有两种表述方式——“执行中”和“已结案”,这是系统根据案件的执行情况自动生成的,不是承办人自行填写的。“执行中”表示执行程序正在进行中;“已结案”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已终结。

执行状态已结案,执行状态已结案被执行人可以上诉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引发执行程序终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二是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终结情形发生;三是经过执行法院查询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是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满足执行标的的需要,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暂时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恢复案件的执行程序。希望能帮助到你

1、法院执行已结案的意思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实际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作结案处理的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1、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案件完结;

2、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再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在现有条件下,案件已无法继续执行。

2、法院通过强制措施执行完毕的;

3、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4、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5、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法院中止执行的;

6、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暂时不执行的;

7、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未来也没有履行能力,法院终结执行的。

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实际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作结案处理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已结案"是司法程序中的一个术语,它表示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已经完成,法院已经作出了最终的裁决或判决。

2.在刑事案件中,一旦案件被标记为"已结案",这意味着判决已经生效,被告方不再具备上诉或提出申诉的资格。

3.对于民事案件,"已结案"的状态表明民事纠纷已经得到解决,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和解或者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此事已经告一段落。

4.对于被告人或当事人来说,"已结案"意味着一段充满不确定性和焦虑的时期已经结束。

5.对于社会而言,"已结案"的状态象征着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并体现了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作用。

6.对于司法机关,"已结案"意味着法官们的工作已经完成,他们需要处理后续的报告和其他事务。

7.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判决结果不利,"已结案"意味着需要考虑是否提起上诉。如果判决结果有利,应保持警惕,防范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

8.案件的"已结案"状态还意味着法律已经认可了这一裁决或判决,其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已经得到确立。

9."已结案"也体现了法律程序的完整性和严谨性,确保了法律决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法律分析:法院执行已结案的意思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实际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作结案处理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执行已完结,包括以下情形:

2、法院通过强制措施执行完毕的;

3、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4、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5、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法院中止执行的;

6、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暂时不执行的;

7、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未来也没有履行能力,法院终结执行的。

上述第1-2项,为实际执行完毕,不用再恢复执行;上述第3-6项,为作结案处理,如被执行人没有实际履行或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上述第7项为确定无法履行,以后不再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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